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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可以公證嗎

發(fā)布時間:2024-10-24 10:29:25 來源:互聯網 分類:房產常見問題

文章摘要: 安置房買賣是可以申請公證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公證,但實際中大多數時候是沒有公證的,因為公證是比較麻煩的。不過公證了,可以防反悔或加價。憑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目前賣買雙方的各自倆夫妻身份證及四人去公證處辦理。住房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安置房買賣是可以申請公證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公證,但實際中大多數時候是沒有公證的,因為公證是比較麻煩的。不過公證了,可以防反悔或加價。憑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目前賣買雙方的各自倆夫妻身份證及四人去公證處辦理。

住房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后方能發(fā)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后,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并不代表著公證賦予了其法律效力。

安置房買賣可以公證嗎

住房買賣只公正不過戶有什么風險

1、為了逃避營業(yè)稅,暫不過戶。這樣的房子雖然有了產權,看似保險,但仍存在著交易不成功的風險。由于住房整體出于趨勢,賣房者可能因住房大而要求取消交易。雖然簽訂了合同,也進行了公證,但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不一定會判房子屬于購房者。

2、住房權利受到限制。比如,住房產權人由于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可全面行使。

3、住房共有人不同意賣房。住房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購房者在買房時要房主與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4、賣房者對住房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比如一些單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職工一直居住,但是單位并沒有將房子產權轉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對房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買賣的權利。這樣的住房買賣合同,一般公證處不予公證,即使公證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5、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這類住房是無法取得合法房產證的,如不符合城市規(guī)劃,政府可以對這類住房進行無償拆除,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

6、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類型房產。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手續(xù)不齊全時,開發(fā)商可能會推遲給買受人發(fā)放房產證,此時一手買房人面臨拿不到房產證的風險。一手賣房人再賣出后,風險就轉嫁給了二手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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