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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后怎么分割

發(fā)布時間:2023-03-19 21:59:20 來源:互聯網 分類:房產常見問題

文章摘要: 按約定份額分割。房產證上加名行為屬于不動產權利變動行為,在房產證上加名結束后,配偶擁有住房產權。房產證加名后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方式,有協(xié)議的從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的,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

按約定份額分割。房產證上加名行為屬于不動產權利變動行為,在房產證上加名結束后,配偶擁有住房產權。房產證加名后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方式,有協(xié)議的從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的,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

婚后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后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房產分配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取得住房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市場價值計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住房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住房是婚前財產,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雖然住房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住房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住房,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住房就應當是婚后財產,而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住房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住房,人民法院不宜判決住房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住房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6、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7、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此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住房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住房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其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住房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則該住房不作分割。另一方即使出了錢,但不可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婚后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后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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