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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可以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嗎

發(fā)布時間:2024-04-24 20:26:20 來源:互聯網 分類:房屋買賣知識

文章摘要: 不可,對農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只有農村村民,因為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居民不享有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他購買了農村居民的住房,他

不可,對農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權的只有農村村民,因為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居民不享有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他購買了農村居民的住房,他只能獲得住房的所有權,卻不可具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城市人可以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嗎

農村的住房買賣哪種是有效的呢

那么,農村的住房買賣哪種是有效的呢?一般來說,農村里本村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住房買賣行為是允許的,只是要注意:當村民將住房轉讓他人后,就不可再申請宅基地了。

并且只能轉讓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而這種成員之間的住房買賣是合法,并且屬于有效合同的。

其實,村民在宅基地面上建造的住房,是屬于村民個人的財產,因此,城鎮(zhèn)子女也是可以繼承的,并且可以暫時使用宅基地。城鎮(zhèn)子女繼承住房后,繼承人就可以將其賣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人,從而來獲得收入。

當然了,城鎮(zhèn)子女繼承住房后,如果不愿意買賣,也可以自住、出租。但是,待住房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城鎮(zhèn)子女不可自行未經審批就重新建房,而宅基地將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宅基地的歷史變遷

宅基地的歷史變遷,也是我國社會關系的反應,在另一個側面記錄著建國以來的重大事件。在新中國建立的早期(1949年至1961年),宅基地是歸農民自己所有,那時候真正的實現了“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但是在社會主義的建設運動中,中央決定自1962年開始在農村實施人民公社制度,在1962年至1981年期間,宅基地歸生產隊所有,這一時期,農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蓋住房的所有權,如果將住房出賣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即轉移給新房主。自改革開放以后,正式確立了宅基地歸集體所有,我國的宅基地的具體所有權就從此確定。

在三次的宅基地的所有權的歷史變遷中,反映著我國對社會主義道路的探索。第一階段的宅基地歸農民所有,是新中國土地改革的見證,第二階段的宅基地歸生產隊所有,則是暗含著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大躍進和十年浩劫,最后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也是反映著農村集體承包制的確立和改革開放的推進??梢哉f,宅基地權屬的變遷,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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