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內容過于簡單,僅包括住房地址、面積、價格、交樓日期等;2、對分攤面積、稅費、違約責任、配套設施、裝修標準、房地產交付及定金的退還或喪失的條件、物業(yè)管理等諸多內容不作規(guī)定或者不作詳細約定;3、房產商以隱瞞重要事實,如將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1、內容過于簡單,僅包括住房地址、面積、價格、交樓日期等;
2、對分攤面積、稅費、違約責任、配套設施、裝修標準、房地產交付及定金的退還或喪失的條件、物業(yè)管理等諸多內容不作規(guī)定或者不作詳細約定;
3、房產商以隱瞞重要事實,如將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住房進行銷售,欺騙購房者,讓購房者先簽認購書,收取定金,后簽預售合同,騙取定金。
商品房認購書是指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住房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雙方約定在簽訂認購書后,開發(fā)商在一定期限內為購房人保留住房,不得自行售于他人。
1、當事人雙方依照認購書的約定,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雙方當事人依照認購書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預售或者銷售合同,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第22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因此,購房者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交納的定金,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時抵作房價款。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雙方簽訂認購書的目的達到,認購書的效力終止。如雙方當事人因為其他原因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銷售行為不可達到時,也不得再用認購書的定金條款,追究對方當事人的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的定金是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買受人一方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無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如果出賣人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買受人。
3、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認購書有哪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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