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五證陷阱我國的的房產管理法中有規(guī)定,開發(fā)商必須有“五證”才有資格完成交房,如果五證不全的話,可能造成買受人不可取得房產證甚至造成購房合同無效。如果是相關證件的復印件的話,要注意要求開發(fā)商提供原件,記得注意看批準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積的多少
我國的的房產管理法中有規(guī)定,開發(fā)商必須有“五證”才有資格完成交房,如果五證不全的話,可能造成買受人不可取得房產證甚至造成購房合同無效。如果是相關證件的復印件的話,要注意要求開發(fā)商提供原件,記得注意看批準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積的多少。對于承諾證件正在辦理中的開發(fā)商,那么可以在購房合同中約定開發(fā)商在一定期限內不可取得該證件所要承擔的責任。
在房產部門同意的購房合同格式中第五條只對建筑面積出現變化的處理形式進行了規(guī)定,這樣的話有的開發(fā)商就會鉆空子,提高公攤面積減小使用面積,而總的建筑面積還是不變。而依據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商也不算違約,買受人也起訴無據,只能白白的吃虧。記得在購房合同的第三條中要明確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
在房產部門同意的購房合同格式第十五條并未說清條款中“規(guī)定期限”是指法定的還是約定期限,也就是說其中房產證的辦理取得,表層上好像有期限限定,但是其日期不明。如果是資質較差的開發(fā)商就很有可能會拖延頒證,甚至直接不予辦證。建議在購房合同中一定要明確房產證在什么時間之前就會辦理下來,如果不可夠及時辦理會有什么處罰。
合同中會對相應的通知義務進行約定(如:交房通知),但是如果說開發(fā)商不可如期履行義務,那么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樓部張貼書面公告,但是在日期上寫明約定的日期。還可以將公告辯為書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責任。如有開發(fā)商違約,買受人應一具體的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以備證據。
開發(fā)商開發(fā)多個樓盤時,有的買受人可能是以相抵較高的價格買得是位置不錯的某號樓,但是交房時該樓號有可能就變成了相同結構位置不好的樓層。開發(fā)商應在此附圖中蓋章確認,并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區(qū)的平面圖并標明樓號。
有的開發(fā)商為了盤活資金,在建設前期的時候會將土地使用權抵押,進而可以進行在建建筑物進行抵押。如果此類住房出售,那么開發(fā)商在破產時,買受人的產權其實是得不到保障的,其產權是屬于抵押權人的。因為買受人還未得到房產證,不具有物權。購房時應該要求開發(fā)商將合同在房管局備案,并提供保證責任。
購房合同中有哪些陷阱是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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